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商户端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签约本协议的客户,就民生银行为客户使用 财付通(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定义

1、“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指客户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录入个人相关信息,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转交至民生银行验证 ,经验证通过 后,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支付账号与 客户指定 借记卡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绑定 完成后,客户 在支付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 交易订单时 , 无需借记卡卡号或密码, 通过 支付账户 的验证后, 无需 民生银行 验证客户的 指定借记卡 账户密码或U宝, 民生银行 即可按照 第三方支付机构 传来的支付指令完成支付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 支付产品。

2、客户:指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支付账户,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 快捷支付协议”、与民生银行签署本协议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 在民生银行开立的 结算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 指 定银行账户、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

3、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4、指定银行账户:指客户开立在民生银行,指定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5、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平台:指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并负责维护的用于完成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系统,与民生银行系统相连以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二、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必备条件

1、客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 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支付时,民生银行完成支付,即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传来的客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付款指令指定账户的前提条件是 客户指定银行帐户有充足的活期余额。

3、 客户 签署本协议,即为 选择使用 在 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 进行 快捷支付功能 的 银行卡绑定,应当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 如实 输入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民生银行预留的手机号, 民生银行可视为客户同意 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交民生银行校验。

三、客户权利义务

1、 客户有权要求民生银行 根据 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平台代理送达的对指定银行帐户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完成支付。

2、客户同意,签署本协议、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一个指定银行账户仅能绑定一个支付账户,客户需更换指定银行帐户时,应解约后重新签署本协议。

4、一旦绑定成功,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支付账户密码,即视为客户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 委托 第三方支付机构转交民生银行。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 指定 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5、客户须妥善保管支付账户、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及其密码。

6、民生银行允许的前提下,客户可以在民生银行规定的最大支付限额之内设置和修改“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内单笔支付最大限额和每日支付最大限额。

7、客户如需解除账户绑定,需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将解约指令发送民生银行进行解 除绑定 。

四、民生银行权利义务

1、民生银行有权将签署本协议、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而无需每次执行支付指令均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

2、民生银行有权对民生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前提是民生银行对此维护升级已提前予以公告。

3、民生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指定银行账户可以绑定的支付账户数量。

4、 民生银行仅提供通过“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下的支付服务。客户因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民生银行无关。

五、不可抗力。

因通讯故障、自然灾害、民生银行系统故障、民生银行维护民生银行系统或其相关计算机系统、病毒、客户日/年终结算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避免的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均无需对由此引起的延迟、差错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民生银行的对本协议及“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修改通过网站公告、网银公告、网点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公告后客户如不同意修改,应解除本协议,客户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视为接受变更。

3、客户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本协议自客户按下“同意”键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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